新年伊始,

忙碌了一整年的你,

终于可以喘口气放松一下啦,

报团出国旅游吧!

合同签了、费用付了,

行李箱里塞满了美美的衣服,

就等着踏上飞机感受异国风情,

结果新冠全球肆虐,

旅行泡汤了……

遇到这样的事,

好心情败光不说,

付出去的旅游费也让人着急上火,

宋女士最近就经历了这么一件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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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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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年1月初,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宋女士等12人提供泰国旅游服务,旅游行程为泰国曼谷、董里8日,集合时间为年1月28日,出发时间为年2月4日。

合同签订当日,宋女士按约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共计元。

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宋女士的旅行计划随之搁浅。

此后,宋女士与旅行社就解除合同、退费等问题多次调解无果,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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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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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年8月作出判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本案中,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成立后,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从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属不可抗力所致。

故宋女士诉请解除《出境旅游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在《出境旅游合同》第一部分第十条第五项中约定——

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2)合同解除的,乙方(即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换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即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了且不可退换的相关费用。

故宋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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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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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已于年1月1日废止,故提供现行相关依据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写在后面

年春节将至,境外疫情加速蔓延,国内也出现多点、零星病例,外防风险、内防反弹风险持续加大。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生命、健康安全,也为了防疫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醒大家,非必要不出境旅行!

来源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

胡韦弦

编审

王继红崔志超

终审

洪瑞滨崔文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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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发布(KMwuhua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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