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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方网」

问:张先生在某大型商场里面的品牌店里购买香薰用来送礼。但是收礼人不喜欢这个香薰,于是张先生拿去商场退货。张先生认为包装也没有拆,还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应当给他退货退款。但商场和品牌方都不同意退货,张先生咨询怎么办。

答: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针对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的,一般线下商场是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当然有些品牌或商店愿意承诺多少天之内没有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以退货,但这是品牌或商店的特殊规定,不是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张先生若是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香薰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规定仅限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且根据性质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先生线下购买的香薰,退货理由仅是收礼人不喜欢,退货理由不符合消保法的规定,因此品牌和商场有权拒绝张先生的退货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购买香薰,本质上是一个线下买卖商品的买卖合同。若无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支付货款,出售方交付香薰,交易完毕。无质量问题的,张先生无权要求退货。

平台律师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的购物方式,如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并且退的货物的性质要符合规定,消费者方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一般线下交易,若无出售方的特别承诺,一般买卖成交后,消费者没有特殊理由,是不能退货的。

(来源:上海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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